Article 37

In force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