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