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