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