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