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学生监护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四)在网络等媒体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
(五)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