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学校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