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纠纷的,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者参与协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协商未果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