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