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