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