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工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的相关规定,不得聘用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的人员。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