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等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