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研学等,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成立临时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