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为学生集体研学、郊游、参观等提供用车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