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通行、停放。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设定通行时间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