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规定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学校自办的或者实行承包经营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执行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原料贮存、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针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应当建立查验检验制度,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