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学校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视情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
学校应当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学校生活饮用水及有关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与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