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源头预防、排查发现、干预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休学,由其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