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保护工作档案的;

(七)其他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