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维护修缮的资金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