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维护修缮的资金补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予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