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保养、巡查等工作;(二)做好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宣传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