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资源;违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资等;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六)损坏红色资源保护性设施;(七)破坏红色资源风貌、有损红色资源氛围的经营、娱乐等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