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按下列规定确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一)国有红色资源,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红色资源,其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都不明确的红色资源,其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