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按下列规定确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一)国有红色资源,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非国有红色资源,其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都不明确的红色资源,其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