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