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