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