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失能、高龄、见义勇为伤残、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养老服务;床位还有剩余的,可以按照见义勇为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等老年人优先轮候入住方式向社会开放。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