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全程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