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和环境,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