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