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宰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