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宰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