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第三十四条有效收容救助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单位和个人领养被收容救助犬只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宰杀。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