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收容救助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单位和个人领养被收容救助犬只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或者宰杀。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