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第三十三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处置收容的犬只,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查询到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五个工作日内认领;逾期不认领的,按照放弃饲养犬只处理。(二)无养犬登记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在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络平台发布犬只招领公告,告知五个工作日内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流浪犬处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