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处理流浪犬、遗弃犬、弃养犬。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犬只收容救助活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制定工作规范,建立犬只收容档案,配备犬只免疫、检疫、医疗、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