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场所应当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进行处置,指导监督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依法采取捕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