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