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养犬登记填报,并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共享犬只信息,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