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或者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