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水闸、泵站、堤防、护岸等水工程设施运行、使用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组织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和使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