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信息;采集河道水系、河道等级与名录、重要河道水域、涉河建设工程、水域状况、水质监测、水文监测等基础信息;采集河道管理实时监控和卫星遥感数据。河道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