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异地建设住房的,村民应当在房屋核实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加集中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原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办理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应当申请注销。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