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并提出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核实合格的,应当出具核实合格意见,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