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