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及宅基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