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