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