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整理土地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短期发包,发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短期承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