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下列土地应当用于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整理土地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可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短期发包,发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短期承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