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予以足额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先行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