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